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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的实施 羁押手续怎么办理

2024-07-19商丘刑事律师

  周芳卫,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的实施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监视居住的实施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羁押手续怎么办理

  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接下来的将为您介绍关于羁押手续办理的内容。


  一、羁押手续怎么办理


  查验法律文书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中的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9.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或者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异地开庭,需要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罪犯,异地看守所凭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案件的手续收押。


  10.判决前已经羁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收押;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


  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收押。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核对身份


  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


  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


  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的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对女性人员还需询问有无怀孕等情况,并进行妊娠检查。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可以暂时收押,健康检查结果出来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案件主管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3.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应当裸身进行,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拍照固定。


  对女性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由女性民警进行。


  根据检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置


  1.发现身体有外伤的,应当予以记录,由送押人员出具伤情说明并签字确认;伤情严重的,由办案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诊断,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经诊断后不适宜羁押的,看守所不予收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


  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


  具有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收押后发现上述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在押人员副档。


  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1.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


  2.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前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置于指定位置。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


  二、羁押的期限有多久


  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以上就是的为您介绍的有关羁押手续办理以及羁押期限的内容。另外,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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