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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受贿罪未遂的认定

2024-08-03商丘刑事律师

  周芳卫,商丘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核心内容: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影响力指的是什么呢这种影响力能够构成犯罪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又在怎样的情形下构成犯罪呢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受贿罪未遂的认定

  1、收受贿赂的未遂问题

  收受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受贿罪的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贿赂,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视为既遂。


  上述三种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三种观点,实际上是提出了三种行为,即一种是承诺行为,一种是谋利行为,另一种是收受行为。笔者认为,以是否已经得到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为妥当。


  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有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从法律条文上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收受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是相提并论的,必须同时具备。立法者将以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前提的。因此,将收受行为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事前受贿,二是事后受贿。事前受贿,以是否收受了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比较容易理解。问题在于,在事后受贿的情况下,以此作为区分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会不会失之过宽放纵犯罪分子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事后受贿的未遂犯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决定。因此,贿赂未到手而已经为他人谋利益的,认定为未遂,也不会放纵犯罪分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事前没有关于贿赂的约定,由于行为人正当行使职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利益,为此,受益人在事后向行为人交付财物表示感谢而行为人予以收受的所谓事后受财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虽有收受财物的故意,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而收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就不能认为行为人是构成了犯罪。


  2、索取贿赂的未遂问题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一种形式,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生未遂问题,理论界也存在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索取贿赂不以接受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这种观点视索取贿赂为行为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索取贿赂与收受贿赂齐备,才能认定既遂。笔者认为,索贿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这是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某一犯罪齐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是犯罪的未遂。索取贿赂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索取贿赂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仅从字面上看,索取贿赂之取;就包含了收取的含义。我国刑法并未将索贿单独列为一个罪名,在国外的立法例中,一般也都把索取贿赂作为受贿罪的从重情节,或称之为加重受贿。总之,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也存在犯罪未遂,并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认定其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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