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宣传法律责任如何?
2026-09-02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虚假广告宣传法律责任如何?
在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中,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责任主要划分为以下三个维度:
1. 民事责任:
违约与侵权竞合: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购买商品或服务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广告主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若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无论是否知情,均须承担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若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可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
2. 行政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通常与广告费用挂钩,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对于伪造证明文件、弄虚作假的行为,亦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 刑事责任:
若虚假广告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若通过虚假广告实施诈骗等行为,还可能触犯诈骗罪等其他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赔?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赔偿范围和标准,司法实践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 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产生的实际费用。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
2. 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不支持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如果被害人坚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但在部分特定类型的案件或地方法院实践中可能存在差异,总体以最高法解释为准)。
3. 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争议与现状:过去对于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流司法观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确定,但在具体执行中,许多法院倾向于只判决直接物质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而对于数额巨大的死亡/残疾赔偿金,往往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或者在判决中予以支持但执行难度较大。不过,从法理和规范层面看,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应参照民事侵权标准。
4. 赔偿责任主体:除了被告人本人外,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人有单位雇主且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用人单位可能承担连带或替代责任;此外,共同犯罪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赔偿能力与执行: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若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风险极高,涵盖了从高额民事赔偿到行政拘留乃至刑事判刑的全方位责任链条。建议企业在进行市场推广时,严格审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留完整的制作与发布凭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遇具体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